本公司將收回108年及109年股東未領取之現金股利

1. 依民法第126條規定,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2. 本公司民國108年及109年股東未領取之現金股利,已逾五年時效,其請求權因而消滅,本公司擬將其收回。請持有108年及109年未領取現金股利之股東,於114年8月29日(星期五)下午五時前,至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(地址: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,電話:02-2326-8818)辦理,逾期將不再補發。